彰化縣和美鎮一名謝姓女子向吳姓車商購買中古休旅車後,認為該車款為該型車中最低階的豪華型車款,與車商所稱的尊貴型車款不符,一狀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買賣契約。車商庭訊時指稱,僅告知該車並非最低等級車款,未強調是何種車款。法官審理認為,中古車買賣方式與新車不同,中古車本身價值是依現場車輛實際配備為主,被告車商未有蓄意詐騙的事實,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謝女庭訊指出,今年1月間,她和前夫到中古車行看中1輛韓國現代車廠的ix35中古休旅車,當時業者表示該車為尊貴型車款,她看該車也有DVD、衛星導航及數位電視,遂以61萬8000元購買該輛車,然交車後數日,經現代汽車原廠認定後,她發現該車是最低等級的豪華型車款,並非業者所稱尊貴型車款。
原告表示,現代車廠將ix35休旅車分成豪華型、尊貴型及旗艦型,DVD、衛星導航、數位電視都不是車輛的主要配備,豪華型車款不能因為加了上述配備就是尊貴型或旗艦型,業者顯有詐欺行為。她要求撤銷買賣契約,且業者需返還車價61萬8000元及保養費4468元。
被告中古車商庭訊說,原告看車當時,曾詢問該輛車是否為最低等級,他明確告知該車配有原廠影音設備,例如DVD、衛星導航、數位電視及倒車雷達等,並非最低等級,經原告仔細查看該車及完成試車後,雙方即簽訂買賣契約,交易成立,原告也當場支付訂金;交車當天,原告也再次檢查無誤,完成交車手續。
被告強調,交車數日後,原告就到車行大聲咆哮,質疑購買的車非尊貴型車款,還要求他簽立該車為尊貴型的證明書,他拒絕。
法官審理認為,新車會區分何種車款型式,並依不同車款有不同的價格定位,然中古車本身的價值則是以現場車輛實際配備及條件為主,因此業者稱該輛車並非最低等級,不能算有誤,不得據此即認為業者有詐欺行為,故駁回原告之訴。(孫英哲╱彰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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