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呂一銘(媒體觀察工作者)
筆者近十年泰半在做「每月媒體觀察報告」工作,其中有好幾年作自殺新聞紀錄和評比(像2012年報導總則數高達2009年全年的四倍多),亦常提出檢討意見供媒體參考(惜因個人精力時間有限,目前已暫停這部分的比較)。
然則,近年來涉及自殺事件報導,卻有增未減,心之所危,覺得有投書必要,至少像日前的藝人歡歡自殺新聞就顯然太超過了。如果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自殺新聞處理規範觀察,台灣媒體的表現通通不及格!
再者,此事非僅攸關媒體社會責任,亦有關台灣的國際形象!像WHO每年就收集全世界自殺的數據和相關資料,每年定期將各種統計數字公布,並彙整做學術研究及評比。另英國的媒體研究機構「Media Wise Trust」,還會針對新聞記者和編輯進行訪問,以瞭解有關記者報導自殺新聞的倫理議題。
換言之,台灣媒體在專業倫理道德層面,也同樣受到國際媒體的監督(另有美國「自由之家」、法國「無國界記者組織」監督「新聞自由」等等),吾人不可不慎。
儘管自殺因素不能全然歸咎媒體,但是缺乏同理心,或不當的渲染誇大(合理化或英雄化),或未遵守遵守世界衛生組織自殺新聞處理規範,在在可能成為推波助瀾的肇因,反使媒體為自殺的「推手」,不可不慎!另據去年國際學界一項研究發現,與媒體報導自殺身亡者相似的社會特徵者,是自殺模仿的高危險群,必須加強關注。
茲謹摘世界衛生組織的要點規範,提供參考。包括:1.不應刊登自殺者照片或自殺遺書;2.不應詳細描述自殺的方式;3.不應簡化自殺的原因;4.不應美化或感性化自殺行為;5.不應強調輕生者的個人特質、背景或宗教;6.不應藉報導責備任何人。
在補充規範的部分尚有︰一、不應報導自殺親友的哀悽畫面,以免變相鼓勵高風險族群以自殺作為吸引他人注意或報復他人的手段;二、不應報導青少年描述自殺行為的故事,因為這個族群容易產生模仿行為;三、不應使用「自殺風潮」、「自殺流行」等用語,自殺率「上升」較合宜;四、不應把自殺解釋為解決壓力的方式。
同時,日本對於自殺新聞報導的規範與自律方式,係由媒體自組自律委員會,在報導自殺新聞時有一定的共識,只做中性的陳述和用字、不在標題寫出自殺方式、把自殺事件特殊化,避免一般化,並強調自殺行為的嚴重性。也就是說,媒體提供民眾資訊,影響社會大眾的態度、信念與行為,因此媒體在自殺防治也扮演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媒體應出於善意、同理心報導自殺新聞。
其中因自殺新聞涉及影響青少年和兒童身心健康,美國新聞專業協會(Society of Professional Journalists)亦在1996年修訂「職業倫理規範」(Code of Ethics)作出保護兒少的適切規範。台灣亦在2011年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訂定與新聞傳播相關的重要條文)。
綜上簡述,不難想見媒體的社會責任何其重要!媒體不能一面肆無忌憚的編寫報導,卻又刊登「珍惜生命 希望無窮」或「自殺求助」專線之類的警訊文字,此無異「掩耳盜鈴」,實不足取。
近年網路發達、資訊傳達及第四權膨脹,仿效型自殺(含臉書Facebook)已成為國際關注的議題。其預防及探討,也是未來的防治重點方向。顯然自殺是相當重要的嚴肅課題,我國亟須建立全方位自殺防治體系,以落實防治工作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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